总说明
一《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4-2008)、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十三册)(GYD-201-2000~GYD-211-2000、
GYD-213-2003)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
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
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十二册。
二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
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
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施
费的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的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然没有具体说
明,但已经综合考虑在内。
六本综合定额中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
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
证书和试验记录。
2.各专业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关于人工: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
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
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
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
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
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
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
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
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
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
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但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
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
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
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
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
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
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7.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
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
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
算。
8.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
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
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
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
括: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
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
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
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
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
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 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
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
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
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 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
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
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 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
括:
(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
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
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
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
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 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 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
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
云浮
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
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
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
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
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
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
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
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
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
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 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
管理费按5.00 元/工日执行。
十二本综合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
××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宽×高(厚)、长×宽(厚)或宽×高(厚)的
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mm。
十四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 年省政
府令第40 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
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
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
印。
册说明
9.0.1《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包括薄钢板通风管道制作安装、调节阀制作安装、风口制作安装、风帽制作安装、罩类制作
安装、消声器制作安装、空调部件及设备支架制作安装、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净化通风管道
及部件制作安装、不锈钢板通风管道及部件制作安装、铝板通风管道及部件制作安装、塑料
通风管道及部件制作安装、玻璃钢通风管道及部件安装、复合型风管制作安装等内容,适用
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项目中的通风空调工程。
9.0.2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9.0.2.1《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03;
9.0.2.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2;
9.0.2.3《暖通空调设计选用手册》;
9.0.2.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9-2000;
9.0.2.5《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
9.0.3通风、空调的刷油、绝热、防腐蚀,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
项目。
9.0.3.1薄钢板风管刷油按其工程量执行有关项目,仅外(或内)面刷油者基价乘以系数
1.20,内外均刷油者基价乘以系数1.10(其法兰加固框,吊托支架已包括在此数内)。
9.0.3.2薄钢板部件刷油按其工程量执行金属结构刷油项目基价乘系数1.15。
9.0.3.3不包括在风管工程量内而单独列项的各种支架(不锈钢吊托支架除外)按其工程量
执行有关项目。
9.0.3.4薄钢板风管、部件以及单独列项的支架,其除锈不分锈蚀程度,一律按其第一遍刷
油的工程量使用有关轻锈项目。
9.0.3.5绝热保温材料不需粘结者,执行有关项目时须减去其中的粘结材料,人工乘以系数
0.50。
9.0.4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凡未按制作和安装分别列出的,其制作费与安装费的比例可
按下表划分:
章号 项目
制作占% 安装%
人工 材料 机械 人工 材料 机械
第一章 薄钢板通风管道制作安装 60 95 95 40 5 5
第二章 调节阀制作安装
第三章 风口制作安装
第四章 风帽制作安装 75 80 99 25 20 1
第五章 罩类制作安装 78 98 95 22 2 5
第六章 消声器制作安装 9l 98 99 9 2 l
第七章 空调部件及设备支架制作安装 86 98 95 14 2 5
第八章 通风空调设备安装100 100 100
第九章 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制作安装 60 85 95 40 15 5
第十章 不锈钢板通风管道及部件制作安装 72 95 95 28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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